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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照阳、王景秀与王花芹、刘燕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阳,王景秀,王花芹,刘燕,刘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514号原告刘照阳,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刘家庄村。原告王景秀,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刘家庄村。被告王花芹。被告刘燕。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照阳、王景秀诉被告王花芹、刘燕、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照阳、王景秀于开庭前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范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阳、王景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照阳、王景秀负担。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