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照阳、王景秀与王花芹、刘燕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阳,王景秀,王花芹,刘燕,刘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514号原告刘照阳,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刘家庄村。原告王景秀,滨州市沾化区下河乡刘家庄村。被告王花芹。被告刘燕。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照阳、王景秀诉被告王花芹、刘燕、刘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照阳、王景秀于开庭前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范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阳、王景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照阳、王景秀负担。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