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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6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芦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057号原告芦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芦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