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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辉与金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金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金光辉,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辉与金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光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金光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分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光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工资收入3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乾向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