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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天欢与鲍慧智、薛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欢,鲍慧智,薛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876号原告:刘天欢,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007211116),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西店镇香联村礼村2组50号。被告:鲍慧智,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811176716),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胡陈乡腾达村翔凤头1组107号。被告:薛巧珍,女,1981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8103060020),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跃龙街道石河路12弄2号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欢为与被告鲍慧智、薛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欢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田晓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丽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