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永祥与被申请人陈高高、王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祥,陈高高,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特25号申请人:刘永祥,男。被申请人:陈高高,男。被申请人:王丽,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永祥与被申请人陈高高、王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永祥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永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永祥撤回申请。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