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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6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607-2号原告郑晓红与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红,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607-2号原告:郑晓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徐建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红与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徐永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于2016年7月7日立案侦查。2016年8月17日,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致函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在审理、执行涉及徐永兵及其实际控制的12家公司(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系徐永兵实际控制的12家公司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时予以中止。本院认为,徐永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系徐永兵实际控制的公司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高平代理审判员  许佩玲人民陪审员  陈慧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澜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