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678号原告刘某,务农。被告于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