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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盛祝锦与励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祝锦,励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615号原告:盛祝锦。被告:励映。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祝锦诉被告励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祝锦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祝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