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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4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4民初728号原告:易科庆,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子丕,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闭艳群,农民。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易科庆负担。审判员 潘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发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