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4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4民初728号原告:易科庆,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子丕,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闭艳群,农民。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易科庆负担。审判员 潘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发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