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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016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永兰何先文与罗军芳谭文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兰,何先文,谭文军,罗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16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永兰,女,汉族,1967年5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何先文,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文军,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罗军芳,女,汉族,1979年7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兰、何先文与被执行人谭文军、罗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文军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房屋一套。因案外人提起对该房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暂不能对该房屋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谭瑞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