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0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轶杰、黄河等与夏泽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轶杰,黄河,夏泽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075号原告:吴轶杰,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从事房屋装修,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告:黄河,男,1980年7月2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从事房屋装修,住贵州省都匀市城市。被告:夏泽锋,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无业,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轶杰、黄河诉被告夏泽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轶杰、黄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24元,减半收取2662元,由原告吴轶杰、黄河承担。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