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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方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蔬菜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衡阳方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蔬菜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441号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大码头14号。法定代表人王汉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雄华,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方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钟训勇。委托代理人谭运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闻,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衡阳市蔬菜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周扬名。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方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蔬菜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衡阳市旺林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星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责任校对人: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