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普丰与滕喜民、陈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普丰,滕喜民,陈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1377号原告周普丰,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住海伦市。被告滕喜民,男,40岁,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告陈华,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普丰诉被告滕喜民、陈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普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普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卫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