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7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蔡争与沙国辉、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争,沙国辉,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420号原告蔡争,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法律工作者。被告沙国辉,女,住胶州市。被告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职务经理。被告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法定代表人仪爱华,职务经理。原告蔡争诉被告沙国辉、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潍坊九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蔡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36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至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二、被告三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在2012年3月份经被告一招收原告为学员,收取了原告培训费3600元,而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培训考试,未取得培训结果。被告收取的培训费应于退回,被告拒不退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振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