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9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卞真宝、卞真琼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卞真宝,卞真琼,谢正金,谢春保,李桂菊,安徽森海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956号之三申请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王华余,董事长。被执行人:卞真宝,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卞真琼,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谢正金,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谢春保,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李桂菊,女���1969年9月10日,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张旭鸣,总经理。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0元。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黄邓明���理审判员卓玉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