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执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玉常与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常,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保40-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常,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屈辉,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玉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25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屈辉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申请执行人王玉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屈辉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保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