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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曹丽君与蔡天杰、姚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君,蔡天杰,姚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4416号原告:曹丽君,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蔡天杰,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姚海波,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君与被告蔡天杰、姚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丽君负担。审 判 员  李 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剑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