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曹丽君与蔡天杰、姚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君,蔡天杰,姚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4416号原告:曹丽君,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蔡天杰,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姚海波,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君与被告蔡天杰、姚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丽君负担。审 判 员 李 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剑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