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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与杨国会、夏付茁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杨国会,夏付茁,文安县鑫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民初29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兴文道203号。负责人苗竟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房方,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会,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夏付茁,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系被告杨国会之妻。被告文安县鑫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文安县西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文安县支行)与被告杨国会、夏付茁、文安县鑫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安鑫众诚汽贸公司)信用卡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房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国会、夏付茁、文安县文安县文安鑫众诚汽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诉称,2014年8月8日,被告杨国会为购车在原告处办理金穗贷记卡专项分期业务,被告夏付茁与被告杨国会系夫妻关系为共同还款人,被告文安县文安县文安鑫众诚汽贸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担保,并以所购车辆(车牌号为冀R×××××)设立抵押,原告为抵押权人。截止到2016年8月,被告杨国会未正常还款,该信用卡共计欠借款本金、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等共计48561.09元(截止到2016年9月20日,被告杨国会共计欠款50002.53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杨国会要求还款,被告均予以拒绝。被告夏付茁作杨国会之妻为该笔借款的共同还款人,同时文安鑫众诚汽贸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等共计50002.53元并支付2016年9月20日后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2、依法判令被告杨国会对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法确认原告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夏付茁对被告杨国会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文安鑫众诚汽贸公司对被告杨国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被告杨国会、夏付茁、文安鑫众诚汽贸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农业银行金穗贷款贷记卡申请表一份,证明被告杨国会在原告处申请贷记卡的事实。证据二、借款合同一份及放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杨国会在原告处申请贷记卡及被告文安县文安鑫众诚汽贸公司为被告担保的事实。证据三、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夏付茁系被告杨国会的共同还款人。证据四、被告杨国会、夏付茁结婚证一份,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证据五、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和抵押担保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杨国会贷款买车的基本情况及原告系该车的抵押权人的事实。证据六,账户催收资料信息一份,证明截止到2016年9月20日被告欠款金额及利息为50002.53元。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被告杨国会、夏付茁、文安鑫众诚汽贸公司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能够证实被告杨国会为购车在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办理金穗贷记卡专项分期业务,被告文安鑫众诚汽贸公司为该笔借款担保并以所购车辆设立抵押的事实,认定具有证据效力。经审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杨国会为购车在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处办理金穗贷记卡专项分期业务,被告夏付茁与被告杨国会系夫妻关系为共同还款人,被告文安鑫众诚汽贸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担保,并以所购车辆(大众POLO车牌号为冀R×××××)设立抵押,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为抵押权人。截止到2016年9月20日,被告杨国会共计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等共计50002.53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杨国会在申请领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时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履行领用信用卡合约,应认定原、被告就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达成了合意,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国会作为持卡人,负有遵守发卡银行章程及领用合约条款规定的义务。被告杨国会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约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要求被告杨国会偿还透支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6年9月20日以后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等,因未能提供相关计算标准,故不予以支持。被告夏付茁与被告杨国会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杨国会以所购车辆抵押为其透支借款担保,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文安鑫众诚汽贸公司作为被告杨国会透支借款的保证人,原告农行文安县支行主张文安鑫众诚汽贸公司按照被告杨国会所欠款的2%承担还款责任,对此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会、夏付茁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支行透支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等共计50002.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二、被告文安县鑫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负2%的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文安县鑫众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杨国会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元,由被告杨国会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将上述费用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煦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