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人槐与周学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人槐,周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黄人槐,男,194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执行人周学建,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中止对(2015)威环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