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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吕书昌与黄晓广、郑州浩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书昌,黄晓广,郑州浩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500号原告吕书昌,男,生于1977年10月2日,汉族。被告黄晓广,男,生于1984年11月3日。被告郑州浩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荥密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原告吕书昌与被告黄晓广、郑州浩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书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黄晓广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重型货车予以查封,并以现金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黄晓广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重型货车予以就地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