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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苏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102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