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4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苏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4102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