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马红刚与杨文、徐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刚,杨文,徐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马红刚,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杨文,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徐桂菊,住弥勒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马红刚与被执行人杨文、徐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弥民二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红刚与被执行人杨文、徐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0000元。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4执4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生审判员 XXX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