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祖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薛祖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玉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明,住伊宁市。被执行人:薛祖庆,住温泉县。本院受理的伊犁森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祖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5427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 云 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