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2776号原告:谢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