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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2776号原告:谢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