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056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爱华人民陪审员 洪小双人民陪审员 黄以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