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德生与庞传禄、孔令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生,庞传禄,孔令硕,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生,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庞传禄,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孔令硕,1963年11月4日,汉族,居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沈凤霞,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德生与庞传禄、孔令硕、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孔令硕名下有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蜀峰路128号上堤公寓B1幢8层808室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孔令硕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蜀峰路128号上堤公寓B1幢8层808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