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顾翠方与卞朝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翠方,卞朝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4712号原告:顾翠方,女,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朝荣,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88号1幢中信银行五楼。负责人:何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翠方诉被告卞朝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翠方以尚不具备鉴定伤残等级条件、暂时无法确定诉讼主张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翠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翠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顾翠方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徐寿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