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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刑初536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个体.2016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醉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和西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有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请求对被告人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醉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和西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相关书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蒋某系初犯、偶犯及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玉红人民陪审员  邵福英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彭 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