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 1630原告代建平与被告代国成、代有增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建平,代国成,代友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1630号原告:代建平,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代国俊。被告代国成,男,汉族。被告代友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雪霞,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建平与被告代国成、代有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代建平的法定代理人代国俊在庭审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