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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何伟与王心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王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何伟,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心,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民一终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因被执行人正在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中。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协助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