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541-1号原告: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彩虹路1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066019。法定代表人:邹昌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平,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被告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且原告债权已经申报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同时原告在本案中申请对被告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因原告的撤诉而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解除对被告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价值18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案件受理费124425元减半收取,62212.5元退还原告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利平审判员 李 彬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