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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麻志伟受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志伟,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原仓储处处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受贿被同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同江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麻志刚,男,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志伟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同同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志伟及其辩护人麻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自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麻志伟在分别担任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仓储处处长、监管办监督员期间,主要负责对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对粮食收购租库点审批,对科技项目的推广和普及、科技和节能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麻志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1775000元人民币、20000美元、金条100克,以上财物全部被其据为己有。1、2011年,勃利直属库主任韩某以麻志伟儿子结婚买家具为由,在麻志伟检查工作时给其人民币165000元;2012年,勃利直属库经麻志伟的协调,购买佳美油脂公司新建的烘干塔项目获得中储粮总公司的审批,项目款拨付到该库后,韩某为感谢麻志伟的帮助,给其汇款人民币300000元。2、2012年,建三江直属库主任李某1为了能早开租库点,送给麻志伟20000元人民币,希望得到关照,麻志伟将该库上报的租库点及时批准。为了感谢麻志伟并与其处好关系,李某1于2012年底到麻志伟办公室送给其20000美元;2013年春节前,李某1指派副主任牛某给麻志伟送去人民币100000元。3、2011年春节前,双城直属库主任刘某1为了与麻志伟拉近关系,给麻志伟送去人民币10000元;2012年春节前给其送去一张10000的中石油加油卡;2013年因群众反映双城直属库收粮点开的少,麻志伟奉命到该库检查情况时,刘某1送给麻志伟人民币50000元。4、2012年春节前,通河直属库主任贾某为感谢麻志伟批准该库在建三江设立租库点的申请,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5、2012年春节前,双鸭山直属库副主任康某为了在工作中能够得到麻志伟的帮助,经主任袁国强同意后,送给麻志伟人民币10000元。6、2012年秋,麻志伟到海伦直属库检查工作时,该库主任崔某为了感谢其在工作中的照顾,以打麻将为由给麻志伟人民币30000元。7、桦川直属库综合科科长齐某为了感谢麻志伟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于2011年、2012年春节前给麻志伟分别送去人民币10000元,共计20000元。8、2011年国家政策调整,直属库要进行整合,五家直属库主任何某为保留该库直属库的资格并把水泉直属库整合为该库的分库,遂与水泉直属库主任胡某一起找到麻志伟请求帮忙。为此,2012年、2013年春节前何某与胡某每次分别各拿10000元人民币送给麻志伟,共计40000元。9、2008年,道台桥粮库主任刘某2得知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有将该库收归为直属库的意愿后,为了促成此事,找到时任仓储处副处长麻志伟请求帮忙,后道台桥粮库顺利成为直属库,为感谢麻志伟的帮助,刘某2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此后,刘某2为能够继续得到麻志伟的关照,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分别送给麻志伟人民币10000元。刘某2总计送给麻志伟人民币60000元。10、甘南直属库主任田某为了感谢麻志伟平时的帮助及关照,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分别送给麻志伟人民币10000元,共计30000元。11、2012年春节前,海林直属库主任徐某2为了感谢麻志伟在租库点审批上给该库的关照,给其送去人民币10000元。12、2010年麻志伟到齐齐哈尔直属库依安分库检查工作时,发现该库和鹏程粮油储备物流公司的粮库没有隔离带,遂要求整改,鹏程公司经理穆某1为与其搞好关系以便在检查时能给予关照,遂于2011年春节前到哈尔滨送给麻志伟人民币50000元。2011年,麻志伟到鹏程公司检查仓储工作时,因该公司没有减温设备及收粮的库房,而要求整改,穆某1遂到哈尔滨市送给麻志伟人民币50000元。2012年夏天,穆某1得知麻志伟到依安库检查工作,见面后送给其100克金条一根。2013年收粮时,因鹏程公司北安仓库收购的粮食有问题被举报,由麻志伟负责进行调查,为平息此事,穆某1与副经理王某1一起送给麻志伟人民币100000元。13、2011年,讷河市紫赢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张某1找到麻志伟送给其人民币50000元,让其早日帮忙将该公司租库点批准,后该公司租库点第一批得到批准。14、2012年底,汤原县新发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徐某3为使公司上报的租库点能够得到批准,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15、2011年,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黑龙江木兰、通河、依兰、滨州直属库烘干塔项目,在建期间因质量有问题,麻志伟要求进行整改。2011年9月,带队进行整改的黄河公司经理李某3为与麻志伟处好关系,以其儿子结婚为由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2012年春节前,李某3为使后期整改工作顺利,到麻志伟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16、2010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承建牡丹江直属库斗式提升设备及安装业务,该公司法人唐某为了和麻志伟拉近关系,春节前送给麻志伟人民币30000元。2011年唐某为能够在中储粮招标过程中中标,找到麻志伟请求帮忙,经麻志伟为其出主意后,该公司中标承建虎林直属库和鸡西直属库柳毛分库烘干塔项目,工程完工后春节前,唐某为感谢麻志伟的帮助送给其人民币100000元。17、哈尔滨东某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均中标承建直属库烘干塔建设项目,该公司法人姜永为了感谢麻志伟在招标过程中的帮助,同时为了和麻志伟拉近关系,在2011年春节前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在2011年麻志伟儿子结婚时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在2012年春节前送给麻志伟人民币30000元;在2013年春节前送给麻志伟人民币50000元。共计120000元。18、2010年10月份,河北衡水伟业储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张某2斗在参加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内部收储公司集中采购和辅助设备招标过程中,由于来晚了未能报上名,张某2斗找到麻志伟让其帮忙,经麻志伟帮助报上名后张某2斗中标承建建三江前锋直属库项目,为了感谢麻志伟的帮助张某2斗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2011年张某2斗在公司参加黑龙江分公司的生产辅助性设备最低价格谈判时,经麻志伟帮助谋划中标后,该公司中标承建双城直属库保温门窗,2011年底,张某2斗为了感谢麻志伟的帮助送给其人民币30000元。2012年5月,因河北伟业公司没有建烘干塔的资质,为到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烘干塔建设项目招标,该公司挂靠到黑龙江富城发工业电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张某2斗在招标时发现麻志伟当时是招标委员会成员,遂联系麻志伟让其帮忙中标,并表示不会让其白帮忙,张某2斗和富城发公司销售经理张某3商议中标一个项目给麻志伟100000元好处费,张某3表示同意,后富城发中标承建吉林长春直属库和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劝农粮库烘干塔项目。中标后,2012年底,张某2斗依约让张某3给他200000元去送给麻志伟,张某3提出让张某2斗自己先垫上,等公司有钱时再还给张某2斗,张某2斗遂自己拿出200000元送给麻志伟。19、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站长亢某为了在业务上和麻志伟处好关系,经研究后决定给麻志伟所在的仓储处解决一些招待费用,在2011年、2012年分别送给麻志伟人民币50000元,麻志伟将钱收下后,将其中的50000元用于个人出国买纪念品使用,另外50000元用于到中储粮总公司春节走访使用。二、行贿罪2010年,杨某1(另案处理)到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任总经理,被告人麻志伟当时是该公司仓储处负责人,为能使自己从负责人的职务转为处长职务,找到杨某1提出职务转正的要求,2010年8月19日,麻志伟被任命为仓储处处长。为了感谢杨某1的提拔,2010年在杨某1做手术时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2011年杨某1的儿子结婚时麻志伟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麻志伟并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分别送给杨某1人民币1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贿罪书证相关公司资质证明、中标合同书、租库点申报资料等;证人韩某、李某1、刘某1等证言;被告人麻志伟的供述与辩解;同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行贿罪的书证自首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证人杨某1的证言;被告人麻志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麻志伟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麻志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希望能够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麻志刚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护意见认为:1、关于受贿罪部分,认为被告人在春节期间收受的没有具体请托事实的礼金人民币19000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对于省粮油卫生监测站经研究送给被告人所在的仓储处100000不应该认定为被告人个人受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该款是送给仓储处的,且实际也用于本公司和处里的福利和纪念品,以及春节去总公司走访使用,不属于个人受贿。2关于行贿罪部分,认为被告人在2005年起任仓储处副处长,2009年4月至2010年8月主持工作,主持工作1年4个月,一般主持工作1年转为正处,属正常任职。被告人在主持工作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曾获2009年度全国中储粮系统科技工作先进个人,省龙江发展献计活动三等奖,其主持工作期间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被告由副处转为正处完全胜任,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也未谋取竞争优势。被告人送礼均在提正处级之后,事先也没有杨某1承诺送钱。被告人单位人均收入比较高,被告人送礼10000元是正常的礼尚往来。综上,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罪。3、关于量刑辩护人认为,新实施的修正案(九),取消了受贿罪的数额,改为数额和情节综合量刑,本案被告人受贿情节是受贿罪情节最轻的一种情形。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法定减轻情节。被告人积极退脏,属于从轻情节,并有检举揭发的行为,虽未构成立功的法定情节,但应做为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受贿罪减轻处罚,行贿罪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麻志伟在分别担任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仓储处处长、监管办监督员期间,主要负责对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对粮食收购租库点审批,对科技项目的推广和普及、科技和节能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麻志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1775000元人民币、20000美元、金条100克。1、2011年,勃利直属库主任韩某以麻志伟儿子结婚买家具为由,在麻志伟检查工作时给其人民币165000元;2012年,勃利直属库经麻志伟的协调,购买佳美油脂公司新建的烘干塔项目获得中储粮总公司的审批,项目款拨付到该库后,韩某为感谢麻志伟的帮助,给其汇款人民币300000元。2、2012年,建三江直属库主任李某1为了能早开租库点,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希望得到关照,麻志伟将该库上报的租库点及时批准。为了感谢麻志伟并与其处好关系,李某1于2012年底到麻志伟办公室送给其美元20000;2013年春节前,李某1指派副主任牛某给麻志伟送去人民币100000元。3、2011年春节前,双城直属库主任刘某1为了与麻志伟拉近关系,给麻志伟送去人民币10000元;2012年春节前给其送去一张10000的中石油加油卡;2013年因群众反映双城直属库收粮点开的少,麻志伟奉命到该库检查情况时,刘某1送给麻志伟人民币50000元。4、2012年春节前,通河直属库主任贾某为感谢麻志伟批准该库在建三江设立租库点的申请,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5、2012年春节前,双鸭山直属库副主康某旭为了在工作中能够得到麻志伟的帮助,经主任袁国强同意后,送给麻志伟人民币10000元。6、2012年秋,麻志伟到海伦直属库检查工作时,该库主崔某明为了感谢其在工作中的照顾,以打麻将为由给麻志伟人民币30000元。7、桦川直属库综合科科齐某波为了感谢麻志伟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于2011年、2012年春节前给麻志伟分别送去人民币10000元,共计20000元。8、2011年国家政策调整,直属库要进行整合,五家直属库主何某武为保留该库直属库的资格并把水泉直属库整合为该库的分库,遂与水泉直属库主胡某波一起找到麻志伟请求帮忙。为此,2012年、2013年春节何某武胡某波每次分别各拿10000元人民币送给麻志伟,共计40000元。9、2008年,道台桥粮库主刘某2仁得知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有将该库收归为直属库的意愿后,为了促成此事,找到时任仓储处副处长麻志伟请求帮忙,后道台桥粮库顺利成为直属库,为感谢麻志伟的帮助刘某2仁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此后刘某2仁为能够继续得到麻志伟的关照,于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分别送给麻志伟人民币10000元刘某2仁总计送给麻志伟人民币60000元。10、甘南直属库主田某军为了感谢麻志伟平时的帮助及关照,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分别送给麻志伟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11、2012年春节前,海林直属库主徐某2忠为了感谢麻志伟在租库点审批上给该库的关照,给其送去人民币10000元。12、2010年麻志伟到齐齐哈尔直属库依安分库检查工作时,发现该库和鹏程粮油储备物流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的粮库没有隔离带,遂要求整改,鹏程公司经穆某1学为与其搞好关系以便在检查时能给予关照,遂于2011年春节前到哈尔滨送给麻志伟人民币50000元。2011年,麻志伟到鹏程公司检查仓储工作时,因该公司没有减温设备及收粮的库房,而要求整改穆某1学遂到哈尔滨市送给麻志伟人民币50000元。2012年夏天穆某1学得知麻志伟到依安库检查工作,见面后送给其100克金条一根。2013年收粮时,因鹏程公司北安仓库收购的粮食有问题被举报,由麻志伟负责进行调查,为平息此事穆某1学与副经王某1林一起送给麻志伟人民币100000元。13、2011年,讷河市紫赢经贸有限公司股张某1武找到麻志伟送给其人民币50000元,让其早日帮忙将该公司租库点批准,后该公司租库点第一批得到批准。14、2012年底,汤原县新发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经徐某3煌为使公司上报的租库点能够得到批准,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15、2011年,吉林黄河粮食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黑龙江木兰、通河、依兰、滨州直属库烘干塔项目,在建期间因质量有问题,麻志伟要求进行整改。2011年9月,带队进行整改的黄河公司经李某3仁为与麻志伟处好关系,以其儿子结婚为由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2012年春节前李某3仁为使后期整改工作顺利,到麻志伟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16、2010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兴凯湖机械有限公司承建牡丹江直属库斗式提升设备及安装业务,该公司法唐某新为了和麻志伟拉近关系,春节前送给麻志伟人民币30000元。2011唐某新为能够在中储粮招标过程中中标,找到麻志伟请求帮忙,经麻志伟为其出主意后,该公司中标承建虎林直属库和鸡西直属库柳毛分库烘干塔项目,工程完工后春节前唐某新为感谢麻志伟的帮助送给其人民币100000元。17、哈尔东某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均中标承建直属库烘干塔建设项目,该公司法人姜永为了感谢麻志伟在招标过程中的帮助,同时为了和麻志伟拉近关系,在2011年春节前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在2011年麻志伟儿子结婚时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在2012年春节前送给麻志伟人民币30000元;在2013年春节前送给麻志伟人民币50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18、2010年10月份,河北衡水伟业储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张某2金斗在参加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内部收储公司集中采购和辅助设备招标过程中,由于来晚了未能报上名张某2金斗找到麻志伟让其帮忙,经麻志伟帮助报上名张某2金斗中标承建建三江前锋直属库项目,为了感谢麻志伟的帮张某2金斗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2011张某2金斗在公司参加黑龙江分公司的生产辅助性设备最低价格谈判时,经麻志伟帮助谋划中标后,该公司中标承建双城直属库保温门窗,2011年底张某2金斗为了感谢麻志伟的帮助送给其人民币30000元。2012年5月,因河北伟业公司没有建烘干塔的资质,为到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烘干塔建设项目招标,该公司挂靠到黑龙江富城发工业电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张某2金斗在招标时发现麻志伟当时是招标委员会成员,遂联系麻志伟让其帮忙中标张某2金斗和富城发公司销售经张某3红商议中标一个项目给麻志伟100000元好处费张某3红表示同意。后富城发中标承建吉林长春直属库和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劝农粮库烘干塔项目。中标后,2012年底张某2金斗依约张某3红给他人民币200000元去送给麻志伟张某3红提出张某2金斗自己先垫上,等公司有钱时再还张某2金斗张某2金斗遂自己拿出人民币200000元送给麻志伟。19、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站亢某平为了在业务上和麻志伟处好关系,经研究后决定给麻志伟所在的仓储处解决一些招待费用,在2011年、2012年分别送给麻志伟人民币50000元,麻志伟将钱收下后,将其中的50000元用于个人出国买纪念品使用,另外50000元用于到中储粮总公司春节走访使用。另查明20000美元在2012年12月31日折合人民币123236元;2012年价格基准日黄金每克人民币346元,100克黄金价值人民币34600元。案发后,被告人于2015年2月4日退缴人民币800000元、20000美元、金条100克;2015年2月13日退缴人民币1240000元。2015年6月2日扣押机关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返还给被告人人民币245000元。二、行贿罪2010年杨某1兴到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任总经理,被告人麻志伟当时是该公司仓储处负责人,为能使自己从负责人的职务转为处长职务,找杨某1兴提出职务转正的要求,2010年8月19日,麻志伟被任命为仓储处处长。为了感杨某1兴的提拔,2010年杨某1兴做手术时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2011杨某1兴的儿子结婚时麻志伟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麻志伟并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分别送杨某1兴人民币1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0000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麻志伟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黑龙江省检察院线索指定管辖函、佳木斯市检察院线索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捕经过、自首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明案件来源等情况。2、麻志伟身份证明杨某1兴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受贿、行贿的主体问题。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及退还扣押财物决定书、返还扣押财物清单。证明扣缴赃款情况。4、中国人民银行证明。证实美元20000元在2012年12月31日折合人民币123236元。5、同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黄金价格鉴定书。证实在2012年价格基准日黄金每克人民币346元。6、勃利库烘干塔项目资料东某宇公司营业执照;汤原新发公司营业执照与汤原库仓储设施租赁合同;兴凯湖公司营业执照、中标牡丹江直属库提升设备及安装合同书;讷河紫赢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富城发公司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吉林黄河公司项目合同、吉林黄河公司中标通知书、富城发公司财务帐东某宇公司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河北衡水伟业公司营业执照张某2金斗涉嫌单位行贿立案决定书。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受贿的具体请托人的资质及请托事项。7、证韩某贵徐某1兰李某2林陈某平的证人韩某贵证实给麻志伟送过现金人民币465000元。第一次是165000元,是他儿子买家具时拿的,第二次是300000元徐某1兰证实我任财务科长期间,2011年11月份的一韩某贵让我准备人民币165000现金,说一会麻志伟要来。2013年1月份的一天,他让我往麻志伟提供的招商银行帐号转人民币300000李某2林证实我是麻志伟妻子。我儿子在江海证券工作,有开卡任务。我陈某平一起到招商银行中山路附近文化宫开的卡,开完后就放我这了,这个卡陈某平没有关系陈某平证实我不认韩某贵徐某1兰李某2林让我给他儿子完成开卡任务,办了这个卡,一直在她那保管,业务和我没关系。8、证李某1军牛某双的证言李某1军证实我给麻志伟送过20000元人民币和20000美金。2013年春节指牛某双100000元。9、证刘某1波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给麻志伟送人民币10000元,2012春节给他送10000元的加油卡,2013年秋天收粮时他已不是处长来巡查时,我给他人民币50000元。10、证贾某波的证言:2012年底代表单位给麻志伟送人民币20000元。11、证康某旭的证言。证实经袁国强主任同意,我2012年春节给麻志伟送人民币10000元。12、证崔某明的证言。证实2012年秋天麻志伟来检查工作时,在宾馆准备打麻将,我借给他人民币30000元用于打麻将,但一直没还给我。13、证齐某波的证言。证实2011、2012春节分别送给麻志伟人民币10000元,共计20000元。14、证胡某波何某武的证言。证实2012年、2013年春二人去给麻志伟送过两次钱,每次分别是10000,我俩共计人民币40000元。15、证刘某2仁的证言。证实2008年,因道台桥粮库成为直属库,为感谢我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此后2011至2014年春节期间每年送10000元。我共计送60000元。16、证田某军的证言。证实2011、2012、2013年每年春节前送给麻志伟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17、证徐某2忠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送给麻志伟人民币10000元。18、证穆某1学王某1林付某敏的证言:证实2011年两次共送给麻志伟人民币100000元;2012年我送给他100克金条一根;2013年一次让副王某1林送人民币100000元王某1林证实用装腐乳的箱子送给麻志伟100000元付某敏:我回家发现金条少了一根,我丈穆某1学说送给麻志伟。19、证张某1武的证言。证实送给麻志伟人民币50000元。20、证徐某3煌的证言。证实在防洪纪念塔附近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21、证李某3仁的证言。证实他儿子结婚我送两个包,各10000元,说是我顾某明的礼金。2012年春节送20000元。22、证顾某明的证言。证李某3仁告诉我麻志伟儿子结婚,但我没让他替我随礼。23、证唐某新的证言:证实送麻志伟两次钱,2010年春节前30000元,2011年春节前100000元。24、证姜某维的证言。证实2011春节我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2011年他儿子结婚给人民币20000元,2012春节前让他来公司喝茶给人民币30000元,2013春节喝茶给50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元25、证王某2军的证言。证实在任副处长2010年9月至2014年10月间。麻志伟吩咐过我在招投标时关东某宇公司。同时证实听麻志伟说从监测站拿50000元给总公司搞土特产了,他出国去德国考察后给我一块手表。26、证张某2金斗张某3红蔡某步的证言张某2金斗证实我因为晚到没有报上名,麻志伟帮我报上名给了人民币10000元,帮我出点子中标后我给他人民币30000元,在挂靠河北衡水公张某3红中标两个烘干塔项目时给他人民币200000元。证张某3红证实,中两个标后我们转包给黄河公司,我们得到100万元补偿款,约定给麻志伟好处费人民币200000元,张某2金斗人民币200000元,剩余人民币200000是给我们公司的挂靠费蔡某步证实汇进我公司帐上的款项给了黄河公司,余100万在公司财务帐上,用于经营使用了张某3红没花这些钱。他是这个公司的负责人。27、证亢某平刘某3章的证言。证实和副站刘某3章商量的,给麻志伟所在的处解决一些招待费。在2012、2013年春节两次给麻志伟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我们就是有业务上的正常往来。证刘某3章证实麻志伟说上面老来人,经费紧张,站长和我商量两次共给人民币100000元,钱在兴隆良公司处理的。28、证梁某军高某波的证言。证实牡丹江粮库租库点批后,给麻志伟拿10元购物卡,每张都是1000元,是副主高某波去办的,财物吴萍也知道高某波证实代表单位给麻志伟送过购物卡。29、证李某2林的证言。我俩商量杨某1兴随礼人民币20000元。30杨某1兴讯问笔录。麻志伟共送给我人民币60000元。我住院人民币10000元、我儿子结婚麻志伟参加婚礼人民币20000元。2011、2012、2013年三个春节每年给我人民币10000元。31穆某1学辨认金条笔录。32、被告人麻志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其受贿过程及金额。对行贿罪部分对送杨某1兴60000元予以认可,但认为不是行贿。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量刑审理中,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时因相应的刑法法条变化,相应的司法解释尚未公布实施,故未做量刑建议。在量刑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行贿罪不予认定,对于受贿罪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675000元、美元20000元、金条100克,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麻志伟给国家工作人杨某1兴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中,被告人麻志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春节期间收受的没有具体请托事实的礼金人民币19000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麻志伟收受2011年春节前,双城直属库主刘某1波给麻志伟送去人民币10000元、2012年春节前给其送去一张10000的中石油加油卡;2012年春节前,双鸭山直属库副主康某旭送给麻志伟人民币10000元;桦川直属库综合科科齐某波于2011年、2012年春节前给麻志伟分别送去人民币10000元;2012年春节前,海林直属库主徐某2忠给其送去人民币10000元;2011年9月,黄河公司经李某3仁以其儿子结婚为由送给麻志伟人民币20000元;哈尔东某宇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姜永在2011年麻志伟儿子结婚时送给其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本院认为上述数额,系被告人在春节期间及子女结婚时收受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款项,且数额不符合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30000元以上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道台桥粮库主刘某2仁送给麻志伟60000元,甘南直属库主田某军送给麻志伟的30000元,虽然也是在春节期间,但因累计数额超过30000元,可能影响职权行驶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该辩称理由不予以采纳。辩护人对于省粮油卫生监测站经研究送给被告人所在的仓储处人民币100000,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该款是送给仓储处的,且实际也用于本公司和处里的福利和纪念品,以及春节去总公司走访使用,不应该认定为被告人个人受贿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担任处长期间,省粮油卫生监测站站亢某平与副站刘某3章经研究决定给麻志伟所在的仓储处解决招待费,并在2011年、2012年将人民币50000元送给麻志伟,共计人民币100000。麻志伟将钱收下后,其中50000元用于总公司组织的出国技术考察时给处里及公司的人买纪念品,50000用于春节给关系单位买礼品。上述事实有证亢某平刘某3章王某2军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辩护人提出上述的款项是送给被告人麻志伟个人,其在收受贿赂时的行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后亦没有将此款交由其负责的仓储处的其他人员保管,作为处里的资金使用,而是由其本人予以支配,其将款项用于公务支出和为所在部门谋取福利待遇的行为系赃款的事后去向,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数额中,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自2005年起被告人任仓储处副处长,2009年4月至2010年8月主持工作,主持工作1年4个月,一般主持工作1年转为正处,属正常任职。被告人在主持工作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曾获2009年度全国中储粮系统科技工作先进个人,省龙江发展献计活动三等奖,其主持工作期间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被告由副处转为正处完全胜任,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也未谋取竞争优势。被告人送礼均在提正处级之后,事先也没杨某1兴承诺送钱。被告人单位人均收入比较高,被告人送礼10000元是正常的礼尚往来,故被告人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志伟提拔后,杨某1兴手术时送的人民币10000元及其儿子结婚时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杨某1兴在被告人的子女结婚时亦有礼金往来,被告人送的款项也不是明显过高,该数额应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的范围,不应认定为行贿数额。但其在2011年至2013年春节间连续送钱的行为,累计数额超过3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价值30000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因受贿方的行为视为承诺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行贿,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30000元不是行贿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犯受贿犯罪,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且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志伟犯行贿罪,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对辩护人在受贿罪中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不予以采纳,对行贿罪免除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麻志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二、被告人麻志伟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对被告人麻志伟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荣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人民陪审员  张喜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嘉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