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梁趁军与河北厚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趁军,河北厚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1593号原告:梁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华,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厚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与北仓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400000120996。法定代表人张敏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梁趁军与被告河北厚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梁趁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趁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世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