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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梁趁军与河北厚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趁军,河北厚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1593号原告:梁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华,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厚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与北仓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400000120996。法定代表人张敏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梁趁军与被告河北厚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梁趁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趁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世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