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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2018号原告王某某,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雨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