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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丹与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丹,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徐丹,女,汉族,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丹与被执行人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丹与被执行人长春富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