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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传奇与徐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奇,赵飞,王德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6民初451号原告:李传奇,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赵飞,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商河县,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德礼,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商河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李传奇与被告徐华、赵飞、王德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原告李传奇于2016年3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华的诉讼,本院对此口头裁定予以准许,由此本案案由变更为“保证合同纠纷”。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2016年9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传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飞、王德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传奇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徐华因为从事物流生意资金周转紧张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44000元,由被告赵飞、王德礼作担保,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故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赵飞、王德礼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传奇经营运输公司,案外人徐华的车辆挂靠在其公司经营,2013年1月29日,因案外人徐华车辆被扣,故其与被告赵飞、王德礼一起到原告位于商河县商中路92号森达汽贸的办公室要求借钱,同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人:徐华借款期限为:1个月,从2014年1月29日到2014年2月28日,借款利息为:月息0.05,到期不还,逾期一日违约金500元借款人签名:徐华;担保人:赵飞(我愿为以上借款担保,如不还我愿全额还款)同时还有“2015年1月21日找我要钱了”字样;担保人:王德礼(我愿为以上借款担保,如不还我愿全额还款)”。原告主张因借款当日系农历腊月二十九日傍晚,银行已经提不出钱,故于借款当日交付给三人现金44000元。另外,因案外人徐华涉嫌故意伤害,现在济南市监狱服刑,故原告只要求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申请证人李如敬、白代伟出庭作证。证人李如敬陈述,其是商河森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与李传奇在一个办公室,2013年农历年底,徐华、赵飞、王德礼去找李传奇借钱,李传奇给了三人现金,大约是4万元左右。过完年后在正月底,证人李如敬跟着李传奇一起去催要借款,分别去的果品公司附近找的赵飞、许商周家村找的王德礼,当时都见到本人了,说是没钱,要求缓一缓。之后又跟着李传奇去找过几次,他们三人也去过办公室商量还钱的事。证人白代伟陈述,2014年年前,其在李传奇办公室玩,见到包括赵飞、王德礼在内的三人到李传奇处借钱,借了有4万多,给的现金。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没有还钱,证人白代伟跟着原告去找赵飞及王德礼催要借款,因为李传奇给两被告约定的是两被告每月都要到李传奇办公室来一趟,故每个月只要两被告不来,就去找两被告。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对刘超所做了调查笔录,刘超陈述,其与李传奇是朋友关系,与赵飞、王德礼也认识,其证实在2013年年底农历腊月29日那天,其在李传奇办公室玩,看到徐华、赵飞、王德礼一起到了李传奇所在的商河县种子站北边森达汽贸的办公室要求借钱,说是过完年就给,并看见李传奇给了徐华44000元的现金。过完年后,徐华没有还钱,李传奇就叫着刘超分别去跟徐华、赵飞、王德礼要钱,第一次是在过完年正月底,之后只要每个月他们不到李传奇办公室,就去找他,直到徐华因故意伤害被逮捕后,便只找赵飞、王德礼了,分别去找过两三次。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王德礼、赵飞、徐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院调查笔录1份及证人出庭证言为证。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李传奇与案外人徐华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实。对于原告李传奇主张的涉案借款的利息,借条中虽约定利息为月息0.05,但该约定已超出法律规定,且原告自愿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李传奇主张的被告赵飞、王德礼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因两被告在借条中均在担保人处签字并加盖手印,且对其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故应认定两被告���连带责任保证。另外,根据证人证言,原告李传奇在借款到期(2014年2月28日)后多次找两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赵飞在借条中也写有“2015年1月21日找我要钱了”字样,且据证人陈述,只要两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每月到原告李传奇处,便去找两被告催要借款,由此可以印证在涉案借款到期后,原告确实向两被告催要过借款。综上,两被告应对涉案借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飞、王德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原告李传奇借款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且两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赵飞、王德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60元,由被告赵飞、王德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一帆审 判 员  张 盟人民陪审员  张茂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