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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诗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诗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591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1#、2#、3#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545231。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琪琪,女,1989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诗道,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诗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菁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