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甲、潘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1165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孝桂,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甲,农民。被告潘某乙,农民。被告潘某丙,农民。被告潘某丁,农民。被告潘某戊,农民。被告潘某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已达成赡养协议。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