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立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165号原告: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788号明珠广场B座4层。法定代表人:史俊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纪颖,该单位法务。被告:孙立新,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相关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亦无法查证,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