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1775号原告:王某甲,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某乙,男,1953年2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家庭人员关系复杂,婚后家庭矛盾重重,���告在家庭关系中备受煎熬,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帮助,现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王某乙承认原告王某甲在本案中主张的婚姻关系的事实,但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也没有家庭矛盾,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乙承认原告王某甲在本案中主张的婚姻关系的事实,故对原告王某甲主张的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在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多沟通,不断加强感情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好转的。故在原告王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希望夫妻双方今后能够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