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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礼华因与被上诉人刘海金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礼华,刘海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礼华,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罗溪镇罗溪街****号,身份证号:360102197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金,女,汉族,1976年5月23日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振兴大道正荣大湖之都朗逸湾**栋*单元***室,身份证号:3624291976********。上诉人周礼华因与被上诉人刘海金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礼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红龙审 判 员  胡 萍代理审判员  周朝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