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4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金丽与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阳、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金丽,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阳,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4217号原告:武金丽,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元,北票市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1号第28层。法定代表人:谷运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颖,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刘阳,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北三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金丽与被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阳、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刘阳涉嫌诈骗罪,故应当驳回起诉,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金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朱彦章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人民陪审员 马云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雪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