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张永凤、陈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凤,陈奔,黄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70-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凤,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瑶族,职工,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陈奔,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黄小红,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张永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奔、黄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3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申请执行费5271元。此外,在本院受理的其它执行案[案号:(2015)平执字第363号、(2016)桂0821执327号]中,被执行人陈奔、黄小红还须向申请人廖雅、吕霞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和200000元。上述三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陈奔、黄小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奔、黄小红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除被执行人陈奔所有的位于平南县××外贸商品楼(步行街××室)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平房权证统字第××号)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上述不动产,本院已按照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于2016年9月9日自行组织变卖,最终叶茵以18万元(不包含过户所需费用)的价格买受,本院将按比例分配所得款项给各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虽然各申请人还有部分款项未得受偿,但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本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权峻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