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州嘉伯富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嘉伯富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461-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嘉伯富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天伦城郁金香街区2栋205号。负责人上官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万庾镇苍台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嘉伯富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4482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