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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1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胡秀杰与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李献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杰,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李献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684号之一原告:胡秀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丐松,永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建工新村**幢。法定代表人:杜忠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春友,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献东。原告胡秀杰与被告浙江宏信建设有限公司、李献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胡秀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秀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计684元,由原告胡秀杰负担。审 判 长  李远东人民陪审员  胡丽丹人民陪审员  郑胜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