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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5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任兆宾、任锡民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兆宾,任锡民,张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280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徐王燊,系原告员工。被告:任兆宾,男,1979年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任锡民,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张英,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兆宾、任锡民、张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归还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兆宾、任锡民、张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兆宾、任锡民、张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兆宾、任锡民、张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