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曲艺诉宋启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艺,宋淑芳,宋启斌,胡铁鑫,松原市润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909号原告:曲艺,女,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吴晓章,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淑芳,女,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宋启斌,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胡铁鑫,女,1983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松原市润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法定代表人:宋淑芳。原告曲艺与被告宋淑芳、宋启斌、胡铁鑫、松原市润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原告曲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曲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曲艺负担;剩余3320元,由本院退还给曲艺。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人民陪审员 于小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曲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