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崔玉萍与被告沈阳久利化学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萍,沈阳久利化学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4577号原告:崔玉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沈阳久利化学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萍与被告沈阳久利化学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玉萍负担。审判员 傅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