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周某某、陈某英、陈某生、陈某根、张某某、涂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周某某,陈某英,陈某生,陈某根,张某某,涂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8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琳,该行行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陈某英,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陈某生,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陈某根,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涂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周某某、陈某英、陈某生、陈某根、张某某、涂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经过协商处理,被告已还清银行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依法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