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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周某某、陈某英、陈某生、陈某根、张某某、涂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周某某,陈某英,陈某生,陈某根,张某某,涂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8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琳,该行行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陈某英,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陈某生,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陈某根,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涂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周某某、陈某英、陈某生、陈某根、张某某、涂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经过协商处理,被告已还清银行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依法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