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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晋红、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晋红,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一初字第5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滨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205国道与东方红路口交叉处。法定代表人:由敬波,总经理。被申请人:周晋红,山东财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东。法定代表人:王聿国,董事长。周晋红与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滨州滨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淄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滨州滨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232003.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滨州滨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晋红诉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滨州滨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二审审理终结,均判决滨州滨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应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继续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滨州滨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伟杰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京京 关注公众号“”